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啟事
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啟事
陳偉康先生原為本公司董事長莊文欽先生的前女婿,陳偉康先生先前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間受雇在本公司擔任規畫部協理一職,嗣後陳偉康先生因其個人因素向其前岳父即本公司董事長莊文欽先生表達為了可以為公司帶來更顯著的貢獻,希望轉為擔任有給職顧問職,而本公司董事長莊文欽先生遂破例應其請求,自110年4月間起讓陳偉康先生轉任具有委任關係之有給職資深顧問。復本公司因陳偉康先生在公司有不適任顧問之情事,本公司已於111年1月24日終止雙方間之委任關係。
然前女婿陳偉康先生於事隔多月後,竟突然於111年7月間為終止一事而對本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等訴訟,該訴訟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於112年9月13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認為:「…陳偉康先生不受適用於耀達公司一般員工工作規則等內部規範所約束,堪認雙方契約關係從屬性甚為薄弱,應屬單純委任關係。」(參見判決書第9頁)、「…陳偉康先生在耀達公司諸多主管面前對莊文欽先生不敬且有衝突,影響公司團隊氣氛及經營秩序,與莊文欽間既無信賴關係存在,難期雙方繼續合作,委任關係依法本得隨時終止,是耀達公司終止雙方間委任關係,依法有據。…」(參見判決書第11頁)。足見本公司自111年1月24日已合法終止與陳偉康先生間之委任關係,故雙方間已無委任關係存在,當然陳偉康先生自111年1月24日後在外所有一切活動及言行,均與本公司及董事長莊文欽個人無涉,唯恐外界不察,特聲明如上。
聲明人: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莊文欽
法律顧問: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啟事
陳偉康先生原為本公司董事長莊文欽先生的前女婿,陳偉康先生先前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間受雇在本公司擔任規畫部協理一職,嗣後陳偉康先生因其個人因素向其前岳父即本公司董事長莊文欽先生表達為了可以為公司帶來更顯著的貢獻,希望轉為擔任有給職顧問職,而本公司董事長莊文欽先生遂破例應其請求,自110年4月間起讓陳偉康先生轉任具有委任關係之有給職資深顧問。復本公司因陳偉康先生在公司有不適任顧問之情事,本公司已於111年1月24日終止雙方間之委任關係。
然前女婿陳偉康先生於事隔多月後,竟突然於111年7月間為終止一事而對本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等訴訟,該訴訟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於112年9月13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認為:「…陳偉康先生不受適用於耀達公司一般員工工作規則等內部規範所約束,堪認雙方契約關係從屬性甚為薄弱,應屬單純委任關係。」(參見判決書第9頁)、「…陳偉康先生在耀達公司諸多主管面前對莊文欽先生不敬且有衝突,影響公司團隊氣氛及經營秩序,與莊文欽間既無信賴關係存在,難期雙方繼續合作,委任關係依法本得隨時終止,是耀達公司終止雙方間委任關係,依法有據。…」(參見判決書第11頁)。足見本公司自111年1月24日已合法終止與陳偉康先生間之委任關係,故雙方間已無委任關係存在,當然陳偉康先生自111年1月24日後在外所有一切活動及言行,均與本公司及董事長莊文欽個人無涉,唯恐外界不察,特聲明如上。
聲明人: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莊文欽
法律顧問: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