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代理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啟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代理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啟事
一、關於自由時報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13日、114年1月16日、聯合報於114年1月16日,連續接受委刊標題為「一個小市民 給蔣萬安市長的一封公開信」廣告,內容針對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資興建臺北市內湖區「金矽谷26全球經貿中心」建案,廣告內容攻訐違法施工,藐視國家法令,不顧建築結構安全,為建築敗類,應受法律嚴厲制裁云云;然前述公開信乙文,所言與事實不符,顯係惡意毀損耀達公司商譽信用權及莊董事長之名譽權,耀達公司及莊董事長嚴正異議並提出聲明。
二、依據該公開信廣告所附之「QR Code」可知該廣告與陳寶曾先生(下簡稱:陳姓民眾)有關,而該陳姓民眾是耀達公司董事長的前親家,其兒子為耀達公司莊董事長之前女婿,耀達公司業於111年1月24日終止其有給職顧問之委任關係,前女婿為此而與耀達公司有訴訟紛爭,陳姓民眾係因其子與耀達公司間之訴訟法院判決敗訴後(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便不斷透過向主管機關陳情方式,試圖阻擋前述建案之施工,對耀達公司施加壓力及困擾,並已造成耀達公司之商譽信用權及莊董事長之名譽權嚴重損害。
三、耀達公司為一合法正派經營之公司,金矽谷系列之建案已經推出多達30期,在業界及消費者心目中向有優良口碑,耀達公司並委請專業之建坤營造公司興建,以及建築師事務所進行監造,斷不可能有陳姓民眾所陳稱之情事,更何況業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確認符合設計圖說且連續壁結構安全無虞,益見陳姓民眾所言顯非事實。而耀達公司先前亦有於耀達建設官方網站聲明上述情事。
四、為避免陳姓民眾及其他有心人士繼續未盡查證義務,繼續散布不實言論,及為維護耀達公司及莊董事長之權益,對於陳姓民眾所刊登廣告內容之不實,耀達公司對此深表不予認同,惟恐外界遭受誤導,特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聲明。
聲明人 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沈曉玫律師
中 華 民 國 一一四年 一月 二十一日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代理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啟事
一、關於自由時報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13日、114年1月16日、聯合報於114年1月16日,連續接受委刊標題為「一個小市民 給蔣萬安市長的一封公開信」廣告,內容針對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資興建臺北市內湖區「金矽谷26全球經貿中心」建案,廣告內容攻訐違法施工,藐視國家法令,不顧建築結構安全,為建築敗類,應受法律嚴厲制裁云云;然前述公開信乙文,所言與事實不符,顯係惡意毀損耀達公司商譽信用權及莊董事長之名譽權,耀達公司及莊董事長嚴正異議並提出聲明。
二、依據該公開信廣告所附之「QR Code」可知該廣告與陳寶曾先生(下簡稱:陳姓民眾)有關,而該陳姓民眾是耀達公司董事長的前親家,其兒子為耀達公司莊董事長之前女婿,耀達公司業於111年1月24日終止其有給職顧問之委任關係,前女婿為此而與耀達公司有訴訟紛爭,陳姓民眾係因其子與耀達公司間之訴訟法院判決敗訴後(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便不斷透過向主管機關陳情方式,試圖阻擋前述建案之施工,對耀達公司施加壓力及困擾,並已造成耀達公司之商譽信用權及莊董事長之名譽權嚴重損害。
三、耀達公司為一合法正派經營之公司,金矽谷系列之建案已經推出多達30期,在業界及消費者心目中向有優良口碑,耀達公司並委請專業之建坤營造公司興建,以及建築師事務所進行監造,斷不可能有陳姓民眾所陳稱之情事,更何況業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確認符合設計圖說且連續壁結構安全無虞,益見陳姓民眾所言顯非事實。而耀達公司先前亦有於耀達建設官方網站聲明上述情事。
四、為避免陳姓民眾及其他有心人士繼續未盡查證義務,繼續散布不實言論,及為維護耀達公司及莊董事長之權益,對於陳姓民眾所刊登廣告內容之不實,耀達公司對此深表不予認同,惟恐外界遭受誤導,特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聲明。
聲明人 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沈曉玫律師
中華民國114年01月21日